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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胜名社工 发布时间:2022-06-30 阅读:29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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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服务信息,促进胜名社工服务中心依法治理,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胜名社工在开展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胜名社工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胜名社工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机构的安全稳定。 第五条 胜名社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胜名社工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胜名社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胜名社工发现不利于中心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胜名社工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机构名称、机构地点、机构性质、机构宗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二)机构章程以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员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五)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六)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机构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大型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机构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胜名社工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九条 除胜名社工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中心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胜名社工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心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胜名社工主任领导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主任(或中心)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中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中心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中心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中心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中心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中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中心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中心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胜名社工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胜名社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中心网站、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三条 胜名社工应当在中心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胜名社工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胜名社工应当将中心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中心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六条 胜名社工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胜名社工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胜名社工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胜名社工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胜名社工申请公开同一信息,胜名社工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胜名社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胜名社工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胜名社工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胜名社工予以更正;该胜名社工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胜名社工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胜名社工应当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27日起施行。
常州胜名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22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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